(一)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有些企业在6月30日前提交年检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年检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年检机关可免予对其处罚;
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未送报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至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年检费
每户每次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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